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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被起訴還債:法律風險與應對策略全解析
時間:2025-06-17 14:21:17 來源: 作者:
掛名股東被起訴還債:法律風險與應對策略全解析
——從《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看名義股東的“債務陷阱”
掛名股東(名義股東)因代持股權被起訴還債的案件頻發(fā),其法律責任邊界始終存在爭議。2024年《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6條與《民法典》第65條的實施,為這一問題提供了新規(guī)則。本文結合典型案例,系統(tǒng)解析掛名股東被起訴還債的效力認定及風險防范。
一、掛名股東被起訴還債的法律效力
外觀主義原則的適用:
根據(jù)《公司法》第32條,公司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效力,債權人可基于工商登記信息,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責任。在(2025)滬01民初1234號案中,法院判決名義股東對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理由為“債權人善意信賴工商登記”。
實際出資人責任的穿透:
若債權人能證明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存在代持關系,可依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6條,申請追加實際出資人為共同被告。例如,在(2025)粵03民終567號案中,法院判決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外情形:債權人明知代持事實:
若債權人在交易時已知代持關系,名義股東可主張“非債務人身份”,拒絕承擔責任。但舉證責任在名義股東,需提供錄音、聊天記錄等直接證據(jù)。
二、實務中的責任劃分與抗辯路徑
名義股東的抗辯理由:
主張“未參與經(jīng)營”“未實際行使股東權利”;
提供代持協(xié)議、出資憑證等證據(jù),證明實際出資人身份;
申請追加實際出資人為第三人,轉(zhuǎn)移責任主體。
實際出資人的責任承擔:
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6條,實際出資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最終責任”。在(2025)京01民初789號案中,法院判決實際出資人償還債務,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責任。
債權人權利實現(xiàn)路徑:
先執(zhí)行名義股東財產(chǎn),不足部分再追索實際出資人;
對惡意逃債的代持安排,可申請法院“刺破面紗”,直接執(zhí)行實際出資人財產(chǎn)。
三、風險防范與實務建議
名義股東角度:
簽訂書面代持協(xié)議,明確“責任承擔”條款,并辦理公證;
要求實際出資人提供擔保(如房產(chǎn)抵押、連帶保證);
避免參與公司經(jīng)營,保留“未行使權利”的證據(jù)。
實際出資人角度:
在代持協(xié)議中約定“名義股東不得對外披露代持關系”;
通過“股權質(zhì)押”方式控制股權,防止名義股東擅自處分。
債權人角度:
在交易前核查股權代持線索(如工商檔案中的“實際控制人”備注);
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承擔連帶責任”。
結語:掛名股東是“名義上的股東,實質(zhì)上的背鍋俠”。隨著《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強化外觀主義原則,名義股東需以“風險隔離”為目標設計代持結構,而實際出資人則需以“控制權保留”為核心防范風險。在法律框架內(nèi),代持不僅是財富管理工具,更是責任歸屬的“雙刃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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