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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認勞動關系能否申請工傷認定?法律程序與實務策略全解析
時間:2025-09-08 16:48:02 來源: 作者:
未確認勞動關系能否申請工傷認定?法律程序與實務策略全解析
2025年6月,某家政公司員工李女士在客戶家中打掃衛生時滑倒骨折,向公司申請工傷認定卻被拒絕,理由是“雙方簽訂的是《家政服務協議》,不屬于勞動關系”。李女士手持工資轉賬記錄、工作服、考勤打卡截圖等證據,卻因“未確認勞動關系”陷入維權僵局。這一案例折射出:未確認勞動關系時,勞動者如何突破程序障礙申請工傷認定? 本文將從法律條文、申請流程、證據規則三個層面,為勞動者提供可操作的解決方案。
一、法律框架:未確認勞動關系時的“申請權”與“限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法律并未將“已確認勞動關系”設置為申請工傷認定的絕對前提,但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這一規定蘊含兩層含義:
(一)申請權不受勞動關系確認狀態限制
即使勞動關系存在爭議,勞動者仍有權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例如,2025年4月,某快遞員在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家屬仍可在事故發生后1年內直接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后,若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將中止認定程序并告知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
(二)實體認定需以勞動關系存在為前提
工傷認定的核心要件包括“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但這些要件均以勞動關系存在為基礎。若最終無法確認勞動關系,人社局將駁回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需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主張權利。例如,在2025年3月判決的某案例中,法院認定裝修工人與房主之間為承攬關系,工人受傷不適用工傷認定程序,最終按過錯比例判決房主承擔30%賠償責任。
二、實務操作:未確認勞動關系時的“三步走”策略
第一步:收集證據,構建事實勞動關系證明鏈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者需從“主體資格、勞動管理、業務組成”三方面收集證據:
證據類型 | 具體形式 | 證明力等級 |
---|---|---|
工資支付憑證 | 銀行轉賬記錄、微信/支付寶轉賬截圖 | ★★★★★ |
工作證件 | 工作證、服務證、胸牌 | ★★★★☆ |
考勤記錄 | 指紋打卡記錄、APP簽到記錄 | ★★★★☆ |
招用記錄 | 招聘登記表、入職通知書 | ★★★☆☆ |
工友證言 | 同事書面證言、錄音錄像 | ★★★☆☆ |
其他證據 | 工作群聊天記錄、客戶評價、工作照片 | ★★☆☆☆ |
實務技巧:優先收集客觀證據(如轉賬記錄、考勤記錄),避免過度依賴主觀證據(如工友證言);若用人單位通過個人賬戶轉賬工資,需備注“工資”并保留轉賬人系用人單位財務人員或負責人的證據。
第二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啟動中止程序
勞動者需在事故發生后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需注明勞動關系存在爭議);
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如工資轉賬記錄、考勤記錄等);
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與用人單位存在關聯的證據(如工作服、工牌)。
人社局受理后,若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將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時限中止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步: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
勞動仲裁需在收到《中止通知書》后1年內提出,仲裁請求應明確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庭將重點審查:
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典型案例:2025年5月,某外賣騎手與平臺公司仲裁案中,仲裁庭認定:盡管雙方簽訂的是《合作協議》,但平臺通過算法對騎手的工作時間、接單規則、獎懲機制進行嚴格管理,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最終裁決確認勞動關系存在。
三、特殊情形:無需確認勞動關系的“直接認定”規則
(一)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兜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無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其職工因工傷亡的,由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一次性賠償:
一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6倍;
死亡: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含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實務要點:此類賠償標準高于工傷保險待遇,但需以“單位不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為前提。勞動者需通過市場監管部門查詢用人單位登記信息,證明其非法用工狀態。
(二)違法轉包中的“用工主體責任”:發包方“替代擔責”
在建筑施工領域,若用工單位將業務轉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或組織,該個人或組織聘用的勞動者因工傷亡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例如,2025年7月,某建筑公司將幕墻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包工頭雇傭的工人高空作業時墜亡,法院判決建筑公司按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賠償金共計128萬元。
四、風險防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規建議
對用人單位:規范用工管理,避免“事實勞動關系”風險
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避免通過個人賬戶轉賬工資,優先使用對公賬戶并備注“工資”;
建立完善的考勤、獎懲制度,保留勞動者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
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分散用工風險。
對勞動者:增強證據意識,及時主張權利
入職時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錄用通知;
保留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證據原件;
發生工傷后立即就醫,并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詳細診斷證明;
在1年時效內申請工傷認定,避免因逾期喪失權利。
結語:程序障礙不應成為正義的藩籬
未確認勞動關系時的工傷認定,本質是法律程序與實體正義的博弈。盡管現行法律設置了“中止程序”等規則,但通過證據收集、仲裁申請、特殊情形適用等路徑,勞動者仍可突破程序困局,維護自身權益。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規范用工管理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規避風險、提升企業信譽的必然選擇。唯有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勞資共贏,才能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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