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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時員工與債權人如何獲償?2025年最新清償規則全解析
時間:2025-09-13 14:38:34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時員工與債權人如何獲償?2025年最新清償規則全解析
企業破產不僅是市場優勝劣汰的結果,更關乎數萬員工的生計與債權人的權益。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后,職工債權優先清償、破產費用透明化等新規落地,為破產程序中的利益分配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文從員工經濟補償、債權清償順序、特殊主體保護三個層面,系統梳理企業破產時的補償規則。
一、員工經濟補償:按工齡與工資“雙標準”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員工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月工資”計算,具體規則如下:
基礎標準: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例如,某員工在公司工作3年4個月,月工資5000元,應獲補償3.5×5000=17500元。
工資基數上限:若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按三倍標準支付,且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以廈門為例,202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若員工月工資2.5萬元,則補償標準為8000×3=24000元/月,最高補償24000×12=28.8萬元。
補償范圍擴展:除基本工資外,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等貨幣性收入均納入補償基數。在2025年利辛法院審結的某破產案中,法院判決企業支付員工未休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等共計120萬元,全部納入經濟補償范圍。
二、債權清償順序:法律劃定的“優先級”規則
破產財產分配需遵循《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四步清償法”:
第一步: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
包括案件訴訟費、管理人報酬、財產保管費等。此類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確保破產程序順利進行。例如,某房企破產案中,管理人報酬達2000萬元,優先從破產財產中支付。
第二步:職工債權
涵蓋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費用、經濟補償金等。根據2025年司法解釋,職工債權范圍擴展至退休人員的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權益。在廈門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法院判決企業補繳職工住房公積金共計300萬元,納入職工債權優先清償。
第三步:社保費用與稅款
包括欠繳的除職工基本保險外的其他社保費用,以及破產人所欠稅款。稅務機關可通過稅務稽查提前介入破產程序,確保稅款優先受償。例如,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稅務機關追繳欠稅及滯納金共計800萬元,優先于普通債權清償。
第四步:普通破產債權
包括供應商貨款、銀行貸款等無擔保債務。若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則按比例分配。在2025年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某企業破產財產僅夠清償40%的普通債權,債權人按比例獲償后,未清償部分依法免除。
特殊規則:
擔保債權優先性:抵押、質押等擔保債權可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例如,某銀行憑借土地抵押權在某房企破產案中優先獲償3.2億元,不受清償順序限制。
劣后債權處理:股東借款、懲罰性賠償等債權在普通債權之后受償,實踐中常因無財產可供分配而無法獲償。
三、特殊主體保護:從高管到普通員工的差異化規則
高管薪酬限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六條,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高管通過關聯交易、虛構債務等方式獲取的薪酬,管理人有權追回并納入破產財產。例如,某上市公司破產前,CEO通過虛構業務套取資金500萬元,法院判決全部追回并優先清償職工債權。
職工代表參與權
職工代表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對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等事項行使表決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職工債權總額超過普通債權總額二分之一的,可單獨決定相關事項。在2025年某破產案中,職工代表通過債權人會議否決了管理人提出的“低價變賣資產”方案,最終通過公開拍賣實現資產增值30%,職工債權清償率提升至85%。
跨境破產協作
對于外資企業破產,法院可依據《跨境破產司法解釋》與境外法院協作,保障員工權益。例如,某德資企業破產案中,德國法院認可中國法院的破產程序,員工在境內獲償的經濟補償金同步獲得德國法院承認。
四、實踐啟示:員工與債權人如何維護權益?
員工維權路徑
及時申報債權:在管理人確定的期限內提交勞動合同、工資條、社保繳費記錄等證據,逾期申報將喪失參與分配資格。
參與債權人會議:通過表決影響管理人選任、財產變價方案等關鍵事項。
申請勞動仲裁:對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管理人審查結論后15日內申請仲裁。
債權人維權策略
追查隱匿財產:發現債務人轉移資產的,可申請法院撤銷相關行為并追回財產。
主張擔保優先權:有抵押、質押的債權,應及時向管理人申報并主張優先受償。
申請追加分配:若破產程序終結后發現新財產,可請求法院追加分配。
結語: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優勝劣汰”,但絕非員工與債權人權益的“法外之地”。從經濟補償的精準計算到債權清償的法定順序,從高管薪酬的嚴格限制到跨境破產的協作機制,法律正不斷織密權益保護網。唯有依法維權、主動參與,方能在破產浪潮中守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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