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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哪些財產?——非破產財產的法定邊界與實務解析
時間:2025-09-17 16:37:00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中哪些財產?——非破產財產的法定邊界與實務解析
引言:破產財產的“例外清單”為何至關重要?
2025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中,因財產歸屬爭議引發的訴訟占比達31%,其中涉及非破產財產認定的案件平均審理周期延長47天。本文將以《企業破產法》《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為框架,結合2025年最新典型案例,系統梳理破產程序中不屬于破產財產的九大類情形,為企業破產程序中的財產處置提供法律指引。
一、他人所有財產:倉儲保管類財產的“取回權”
(一)法律基礎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二)實務操作
在2025年浙江某物流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將代為保管的第三方貨物納入破產財產范圍,引發所有權人提起取回權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該批貨物雖由債務人實際控制,但所有權歸屬第三方,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通過特別取回權取回貨物,最終判決管理人返還貨物。
(三)風險防控
管理人應建立財產清單動態核查機制,對疑似他人財產進行權屬追溯。例如,通過審查合同條款、付款憑證、物流單據等,確認財產實際所有權人,避免因誤認財產歸屬引發訴訟。
二、擔保物及其代位物:優先受償權的“防火墻”
(一)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的排除規則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2025年江蘇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對債務人名下已設定抵押的廠房行使優先受償權,法院認定該廠房不屬于破產財產,銀行可就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二)擔保物滅失后的代位物保護
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在某運輸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將因交通事故獲得的車輛保險賠償金納入破產財產,被法院裁定撤銷,理由是該賠償金屬于擔保物權的代位物,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
三、特定物買賣中的“物權期待權”
(一)尚未轉移占有但已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五項,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在2025年上海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購房者已支付全部房款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法院認定該房屋雖未轉移占有,但購房者享有物權期待權,房屋不屬于破產財產。
(二)實務爭議點
對價支付標準:需以實際到賬為準,預付定金或分期付款未達全額的,不適用該規則。
特定物認定:需滿足“唯一性”特征,如定制設備、特定編號的商品房等。
四、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的“風險隔離帶”
(一)法律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在2025年廣東某設備租賃企業破產案中,出賣人保留設備所有權,債務人破產時,法院認定該設備不屬于破產財產,出賣人有權取回。
(二)實務操作要點
合同條款設計: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并辦理登記公示(如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
取回權行使:出賣人需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及時申報債權并主張取回權,逾期可能喪失優先權。
五、國家專有財產與公益財產的“法定豁免”
(一)國家專有財產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自然資源(如礦產、森林)、武器彈藥等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不得納入破產財產范圍。
(二)公益事業財產
破產企業開辦的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原則上不屬于破產財產。但在2025年北京某教育集團破產案中,法院創新采用“公益財產托管”模式,將學校資產委托第三方運營,既保障了教育連續性,又避免了財產處置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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