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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歸屬新解:這些情形下財產歸個人所有
時間:2025-09-18 09:47:46 來源: 作者:
夫妻財產歸屬新解:這些情形下財產歸個人所有
在婚姻關系中,財產歸屬問題一直是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財產分為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明確界定兩者的法律邊界,是維護婚姻關系穩定、保障財產權益的基礎。本文將從法律角度解析夫妻財產歸屬的特殊情形,幫助讀者理解哪些財產屬于個人所有,避免因財產歸屬不清引發的糾紛。
一、婚前財產:時間節點決定歸屬
《民法典》第1063條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存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例如,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即使婚后登記在雙方名下,若能證明購房款完全來源于婚前個人財產,該房產仍屬個人所有。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重點審查購房款支付時間、資金來源及產權登記情況。
典型案例:
2025年北京市某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中,男方婚前全款購買了一套價值500萬元的房產,婚后將女方姓名加入房產證。離婚時,女方主張該房產為共同財產,要求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為,購房款全部來源于男方婚前存款,且無婚后共同還貸記錄,判決房產歸男方所有,女方無權分割。
二、人身損害賠償:專屬權益不可分割
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具有強烈的人身專屬性,屬于個人財產。例如,交通事故中獲得的傷殘賠償金、工傷賠償款等,均歸受害方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3條第2項規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屬于個人財產。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人身權益的優先保護,避免因財產分割導致受害方生活陷入困境。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歸屬優先
若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財產僅歸夫妻一方所有,則該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例如,父母在遺囑中指定房產由兒子個人繼承,或贈與合同中寫明“僅贈與女兒個人”,此類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實務要點:
書面形式:遺囑或贈與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
明確表述:需使用“僅歸一方所有”“個人財產”等明確表述,避免歧義;
產權登記:若涉及房產,建議將產權登記在受贈方個人名下,增強證據效力。
典型案例:
2025年上海市某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男方父母在遺囑中明確表示,其名下房產由男方個人繼承。男方婚后繼承該房產后,女方主張分割。法院依據遺囑內容,判決房產歸男方所有,女方無權分割。
四、專用生活用品:個人屬性決定歸屬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男士剃須刀、女士化妝品、個人衣物等,因其具有強烈個人屬性,屬于個人財產。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結合物品用途、價值及使用習慣綜合判斷。
例外情形:
若專用生活用品價值較高,如名貴手表、珠寶首飾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例如,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價值10萬元的名表,雖為個人使用,但因價值較高,可能被要求分割。
五、軍人的特殊財產:法律傾斜保護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屬于個人財產。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軍人職業特殊性的保護,避免因財產分割影響軍人家庭穩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3條第5項規定:“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包括軍人特殊財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0條進一步明確,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共同財產。
六、約定財產制:意思自治優先
夫妻可通過書面協議約定財產歸屬,包括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及混合財產。例如,雙方可約定“婚后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或“某套房產歸女方個人所有”。此類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實務建議:
書面形式: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
公證增強效力:建議對財產約定進行公證,增強證據效力;
及時更新: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約定內容。
典型案例:
2025年廣州市某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夫妻雙方在婚前簽訂《財產協議》,約定“婚后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離婚時,女方主張分割男方婚后收入,法院依據協議內容,判決駁回女方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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